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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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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镇燃气技术标准
GB50494-2022

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北京燃气集团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
深圳市燃气集团
港华投资
以燃气作燃料的燃烧用具,简称燃具。包括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炉、燃气灶具、
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等。
2.O.10 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lJ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制冷的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等较大型设
备。
2.0.11 附属平安装置 accessory sa{ety device
当燃气供气系统发生异常或发生燃气泄漏时,具有切断燃气气源、泄放或发出报
警信号等功能的紧急迫断阀、平安放散装置和可燃气体报警器等装置的总称。
2.0.12 非居住房间 non—habitable room
住宅中除卧室、起居室(厅)外的其他房间。
2.0.13 用户管道 Llser piping
从用户室内总阀门到各用户燃具和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管道。



3 根本性能规定
3 根本性能规定
3.1 燃气设施根本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
那么,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
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平安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给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平安稳定供气的
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标准的、明显的平安警示标
志。
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
当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
全的措施。
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
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 6 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
措施。
3.1.10 在燃气设施平安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
全的活动。
3.1.11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平安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
的组织机构。
3.2 许可原那么
3.2.1 城镇燃气设施必须使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2.2 当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材料时,应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城镇燃气工程建设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4 燃气质量
4 燃气质量
4.1 质量要求
4.1.1 城镇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热值和组分的变化应满足城镇
燃气互换性的要求。
4.1.2 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混合气中液化石油气
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 倍,在工作压力下管道内混合气体的露点应始终低于
管道温度。
4.1.3 当使用其他燃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气源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止混合
气中可燃气体的体积分数到达爆炸极限的措施。
4.2 其他要求
4.2.1 城镇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
的警示性臭味。
4.2.2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
有害,并不应腐蚀或损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5 燃气厂站
5 燃气厂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 50 年;建(构)筑物
结构的平安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平安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
应急的要求确定。
5.2 站区布置
5.2.1 厂站站址的选择应根据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和通信等条
件综合确定,并应满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