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节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一、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的种类
审计组织一般分为三类:政府审计组织、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组织。审计人员也分为三类,即政府审计人员、民间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
二、政府审计组织和人员
(一)政府审计组织
政府审计组织是代表政府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它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政府审计组织分为以下四种模式:
(1)立法模式。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直接对议会负责,并向议会报告工作。此模式独立性强。(美国、英国、加拿大)
(2)司法模式。司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拥有司法权。(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具有经济审判与审计的双重职能)
(3)行政模式。行政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是政府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此模式独立性比较差。(如,我国)
(4)独立模式。独立模式是指国家最高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按法律赋予的职责独立地开展工作。此模式独立性强。(如日本,既不是议会,也不属于司法,也不属内阁)
(1)我国政府审计组织的层次。政府审计组织,在我国称国家审计机关,分为最高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两个层次。
(2)最高审计机关。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受国务院领导,属于行政模式。它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地方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其他方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它负责本级审计机关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对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政府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是审计活动的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3)有一定的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4)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民间审计组织和人员
(一)民间审计组织
民间审计组织是指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人员组成,从事审计、咨询等业务的审计组织。在我国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性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有限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2)设立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1)性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执业保险。
2)设立条件。2名以上符合合伙人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3)合伙人条件。合伙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纪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民间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法定业务)
审计业务属于法定业务,非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下列审计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①新会计法规定:会计监督体系[3个监督体系]为国家、社会、单位内部监督三位一体。国家对企业加强社会会计监督,即依法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②有关“通知”。   ③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