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磷石膏堆场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膏堆场进行机械作业,对磷石膏进行装卸或翻堆时,会产生扬尘,造成粉尘污染。
3 磷石膏堆场污染防治要求 磷石膏堆场的污染防治主要是通过合理选择场址,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规范生水总量,做到清污分流,在堆场磷石膏堆存范围以外应设置截洪沟,截洪沟的断面尺寸应分段通过水力计算确定。 g)在满足表1所规定的最小安全超高及最小滩长的前提下,雨季可以考虑使用堆场的部分调洪库容进行滞洪,防止污水外溢造成环境污染。库内滞留的洪水应在72小时内外排完毕。
监测设施 a)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在磷石膏堆场周边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b)总高超过30米的水工坝及磷石膏堆积坝应设置沉降、位移及浸润线观测设施。 c) 进入磷石膏堆场的输渣水及返回工厂重复使用的回水等应设置计量设施,堆场库区及回水调节库(池)应设置水位监测设施。
辅助工程 磷石膏堆场辅助工程设施应满足堆场正常运行需要,方便操作管理。供配电设施采用双回路设计,通讯满足生产调度要求,场区内须有永久性道路且保持通畅。
施工及验收要求 磷石膏堆场的施工及验收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 5418-95
)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总体要求
承担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许可证,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的经验。
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严格审查。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并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合理安排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监测设施的安装及施工应与项目建设施工同时进行,并达到设计要求。
工程竣工时,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建设单位使用。
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施工试验、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等各项原始记录。 干法堆场
干法堆场场地防渗、磷石膏堆积体、场地排水及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监测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干法堆场磷石膏堆积体分层滩平应均匀,边坡坡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干法堆场建筑设施和辅助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参照湿法堆场的规定执行。 5 湿法堆场
初期坝、排水竖井(斜槽)和排水管(隧洞)的施工应严格按施工工艺要求和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回水库水工坝的施工及验收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 5129-2001)执行,雨季施工应考虑非常情况下的防洪渡汛,具备导流泄洪的安全措施。
回水库库区内的水平防渗和垂直防渗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做好粘土层碾压施工或铺防渗膜施工,并及时进行渗透试验。对于需进行帷幕灌浆防渗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工程地质勘查要求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截洪沟(渠)、护坡等及其辅助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996)执行。
磷石膏堆积坝 a)干磷石膏筑坝,坝基应充分干燥,筑坝用磷石膏含水量应控制在设计要求范围内,应分层碾压,每层铺筑厚度应小于
40cm。 b)湿磷石膏筑坝,筑坝用磷石膏应从边沟内捞湿渣分层堆筑,每层铺筑厚度应小于45cm。磷石膏渣表面出现硬壳时,应将其破碎并除掉硬壳层,再进行第二层堆筑。 c)堆积坝施工达到设计高度后,应对坝体进行全面检查,内外坡比应符合设计要求,坝体表面应平整,无裂纹。
运行管理要求 磷石膏堆场的运行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管理机构及职责
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维护人员,负责磷石膏堆场的生产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磷石膏堆场的特点,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相关岗位职责。
各级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生产、安全、环保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确保磷石膏堆场稳定运行,预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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