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购房信贷2007-001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号: 杭联银 ( )个房担借字第 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 支行(营业部)
住 所:
权而申请预告登记的,借款人应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登记的书面约定,办理预购商品房屋预告登记的其他必要文件。
(2)经依法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借款人与贷款人自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完成后,应当自能够进行抵押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借款人应当自知道可以办理预购商品房预登记转房屋抵押权登记之日起3日内通知贷款人,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抵押财产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偿还到期应付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宣布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实现抵押权: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受偿;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5)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提供抵押的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确认后,由贷款人保管。
(6)抵押关系终止: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它应付款项,并履行了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双方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借款人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4、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发生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其还款义务;
7、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抵押权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8、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对抵押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借款人负有维修、保养、保持抵押财产完整、状况完好且无非正常损耗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9、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的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因非正常损耗原因而减少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该行为,并要求借款人在30日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0、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须经贷款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11、抵押权存续期间,由于政府强制性行政命令,借款人必须处分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12、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