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反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1):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2):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抵押人(3):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债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邮编:
因(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与抵押人签订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债权人为其提供保证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金额为(大写),币种为的保证担保。为了确保主合同项下被保证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人陈述及声明
 、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
 。
 。
 、扣押或监管。
 ,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内容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第二条抵押物
 《房地产抵押清单》(附件)。
 《房地产抵押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由抵押人交与抵押权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抵押反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被保证人应当向抵押权人交纳评审费、担保费、罚息、抵押权人实现上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无论被保证人或第三方是否向抵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受益人与被保证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
 。
 第四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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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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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并于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后3个工作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保险
 ,抵押人应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
 ,出险时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抵押权人权益的条款。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主债务,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被保证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