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年号
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山西鑫富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晋中开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签订的借款额为万元整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提供保证担保,甲方愿向乙方提供财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为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反担保。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约定的并由乙方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或承兑等,担保贷款额为万元整。
第二条合同的期限
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时间年。如借款人未还清欠款,本合同延长至还清欠款为止。
第三条反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反担保责任。
:为乙方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年号)的约定应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乙方的滞纳金等。
,如: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抵押物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乙方依本合同第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乙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抵押登记
,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十五日内向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本合同即行终止。
。
第六条抵押物的占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七条保险
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应当在有关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其他相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贷款本息。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乙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存于乙方指定账户
,或经乙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甲方房产转户到乙方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