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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村镇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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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村镇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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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村镇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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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陈村镇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益
分配使用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居)委会及其资产管理
办公室、股份合作社的资产管理,保障村(居)民集体利益,
完善公积公益金的计提及公益金累计提取数
额应当达到本意见第六条所规定的留存数额。
截止到本意见实施前,各村(居)提取公积金、公益金
累计金额未达到本意见第六条规定数额的,应当自本意见颁
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三至五年提取计划(方案,见附件),
保证逐步实现公积金、公益金累积金额达到上述要求;个别
有特殊困难的村居,提取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驻村工作组应当指导和督促所联系的村(居)制定和严
格执行公积金公益金提取计划(方案)。
村(居)制定公积金公益金提取计划(方案)后,须报
镇农社局及驻村工作组备案,并在本村(居)公布。
第八条 各村(居)可根据公积金、公益金留存情况,
按如下规定使用。
1、使用本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留存数额内的公积
金、公益金,须经村(居 )“两委”会议或“两委”扩大会
议讨论同意后, 经驻村工作组同意,农社局审核后提 交村
(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或村(居)民(股东)大会表决,
并在本意见规定范围内使用,包括用于镇竞争性扶持资金的
村居承担部分等;表决结果应当向村(居)民公示,并报镇
农社局备案。
42、使用公积金、公益金金额100万(含100万)以下的,
村(居须经“两委”会议或“两委”扩大会议决定后,提交
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或村 (居)民(股东)会议表决
后执行; 100万以上 1000万以下的,村(居)须经 “两委”
会议或“两委”扩大会议决定,并报镇农社局审核后,提交
村(居)民(股东)代表会议或村 (居)民(股东)会议表决
表决后执行;金额特别巨大,在1000万(含1000万)以上的,
经“两委”会议或“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制定具体使用方案,
经驻村组研究认可,并报镇农社局审核后,提交村(居)民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村(居)民或股东大会表
决后才能执行。
第九条 各村(居)应当在年终核算时,根据本意见要
求,核算出本年度经营结余,与上一年度经营结余对比,增
长部分,须优先用于实现本意见第七条所述的提取计划,保
证逐步实现公积金、公益金累积金额达到本意见第六条所规
定的留存数额,然后按本意见的规定分别提取公积金和公益
金。
各村(居)应当将本条款上述有关规定纳入每年预算编
制,并提交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条 各村(居)向股东分红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佛山
市委办公室《关于实施村(社区)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强化党
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意见(试行)》(佛办字〔2018〕27号)
5有关规定执行。
各村(居)向股东分红,应纳入年度预算,详细列明股
东股红分配构成部分,应按照预算和年度实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