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盗窃罪的若干问题探究.doc

格式:doc   大小:102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盗窃罪的若干问题探究.doc

上传人:cjc201601 2017/2/27 文件大小:10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盗窃罪的若干问题探究.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盗窃罪的若干问题探究一、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 264 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 本罪的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 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 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 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 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 不仅指有体物, 而且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等。同财共居的亲属之间,既有共同财产,又有个人财产的,有的亲属虽然分居, 但亲属关系有别于一般的社会关系, 所以, 家庭成员内部的盗窃不同于社会上的盗窃。自己的财物, 不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但是盗窃被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或者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按照盗窃罪论处。(二) 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占有的客观方面要素是指行为人对物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包括: 一是,物理状态中的支配,应理解为包括概括中的支配。二是, 虽然在行为人支配范围之外, 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推定为他人支配认定时应考虑财物的性质、形状、存在的时间、地点等, 并结合社会中人们对财物支配的方式和****惯。(三) 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 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 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 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 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二、关于盗窃罪的有关问题研究(一)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与“秘密窃取”概念的疑问传统理论界认为, 盗窃罪的本质就是秘密窃取, 然而公开盗窃的事实大量存在让此理论遇到很多麻烦。比如在公交车, 行为人“秘密窃取”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但是出去被害人之外的人都是眼睁睁看着行为人盗取财物, 但很显然行为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然后, 学理界对“秘密”的含义进行了扩张的解释。但下面的案例, 对于案件定性问题仍有重大分歧。某甲走路时跌倒,因为腿骨折无法行动,但其随身携带的提包也随摔倒甩到甲够不到的位置,此时某乙经过发现甲不能行动,就当着甲的面拿走提包。张明楷先生认为此案为盗窃,因为乙违反了物主甲的意愿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因为他认为实践中不限定盗窃仅为秘密窃取的手段可以更利于处罚公然窃取, 填补法律漏洞。并且盗窃的手段和方法不应该是限制盗窃定性的理由。(二) 预谋盗窃借住他人房屋并窃取屋内财物如何定性? 某甲和某乙为朋友,后因某甲居无定所某乙便让某甲一起住在某乙租的房间。某甲因要回家过年, 但因无钱便骗走欲要回家过年的某乙, 并拿到了某乙房间钥匙, 某乙走后, 某甲马上将某乙暂住房间内的笔记本电脑窃走低价卖与他人。某乙回来后质问电脑去向,某甲拒不说出电脑被卖之事, 经鉴定, 电脑价格为 2000 元。对于此案, 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 某甲的行为是一种侵占行为,因为侵占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