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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isheng191 2022/4/28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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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募捐之法律性质研究
摘要:社会募捐是赠与合同的特殊形式,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的,一定的单位、组织或数名自然人以公开的形式向不特定的人倡议捐助钱物的行为。在当前我国没有社会募捐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有效地解决由社会募捐引发的社会纠纷,最根本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50页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与现行的《信托法》是冲突的。募捐和信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设立的基础不同。信托是建立在委托人对受托人信任的基础上,存在信任委托关系;募捐则是捐赠人出于公益、人道为了救助特定的人、事所为的赠与,并没有明确委托管理的意思表示。第二,设立要求不同。设立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募捐没有此要求。第三,当事人不同。信托中的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募捐中的募集人的范围更为广泛,还包括为了募捐而临时设立的非法人组织。第四,信托中的受托人可以是有偿受托;而募捐中的募集人只能而且必须是无偿的。第五,信托中的受益人可以将信托受益权用于清偿债务、依法转让和继承;募捐中的受益人只能按照特定目的使用捐款。第六,受益对象不同。在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成为受益对象;而募集人不能从中受益,至于捐赠人,只是无偿给付,不存在受益问题。
(四)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此种学说认为,社会募捐是一种对赠与物附特定使用目的的募集捐赠行为,目的是帮助他人摆脱困境。当条件成就(特定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时,赠与归于无效,但效力的灭失仅及于剩余的财产而不能溯及既往。其中包含了捐赠人与募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和募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 何卿源著:《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问题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3月
。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存在漏洞。首先,捐赠人与募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与现行的《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存在着冲突。其次,捐赠人与募集人之间是否就委托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和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否是两者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商榷。故募集人并非为捐赠人的代理人,也不存在着募集人代捐赠人为赠与之说。
(五)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此种学说认为,社会募捐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义务就是受赠人应当将社会捐赠用于特定的捐赠事由。在社会募捐发起阶段募集人可以认定为受赠人的代理人,在处理捐赠余额中将募集人认定为捐赠人的代理人向受赠人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宋海洋著:《社会捐赠剩余的法律评析》载《法学》,2003年第3期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将社会募捐认定为捐赠人和受益人订立的赠与合同,募集人既为捐赠人的代理人又为受益人的代理人,难免有双方代理之嫌。同时,这种代理在法律上如何准确的界定还是个问题。
(六)代理行为说
此种学说认为募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而募集人以自己的名义发起募捐活动,与捐赠人形成捐赠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突破了《民法通则》中代理仅限于直接代理的规定,吸收了英美法中关于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规定。故募集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一种隐名代理的关系。 郑夕春著:《募捐纠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