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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的不起诉.doc

上传人:丰儿 2022/4/29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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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刑事案件的不起诉
王秀丽 [关键词]刑事案件;起诉;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其职权,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终止刑事诉讼,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从而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消化积案和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存疑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之间并不矛盾。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院判决的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也意味着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审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案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具有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此事实已非彼事实,而“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事实和同一行为,因此存疑不起诉,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不起诉的性质
。公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集中体现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根据一定情况,可以做出也可以不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做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不再请求法院进行审判。其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做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公诉机关行使的是控诉职能,它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不起诉一经做出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但是在之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再提起诉讼。
。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行使审判权,即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是消极的。不起诉则意味着刑事诉讼进不了审判阶段,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
二、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被害人自我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微罪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基于确认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虽然不同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诉的有罪处理,是一种无罪的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财产也不能做实体上的处分,但检察机关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有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因而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通过此途径寻求救济。不过不起诉决定毕竟是无罪处理。因而法律允许被不起诉人申诉,没必要也没意义允许被不起诉人有起诉这样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救济途径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监督制约途径。应当明确,公安机关只能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以此来监督,而不能向法院诉讼。因为公安机关只是侦查机关,它不是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