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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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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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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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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
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
(一)应予赔偿范围
1、违反操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
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
(一)应予赔偿范围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
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6、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不予赔偿范围
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
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
4、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赔偿原则
1、对常用的工具、量具、 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扇等, 损坏丢失,原则上照价赔偿。
2、对单价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按下列原则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
(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
(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设备处会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3、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和使用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赔偿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