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释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 20 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 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 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在法定证据要件上存在轻微违法情节( 俗称“瑕疵”或“缺陷”) 的证据。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 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取决于其瑕疵能否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 若能得到补正或合理解释, 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据能力, 可继续在后续程序中使用; 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瑕疵证据”有别于“非法证据”。(1) 在性质上, 非法证据系取证程序重大违法, 且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 而瑕疵证据虽然亦系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 但却并非重大违法, 尤其是并未侵犯公民的宪法性基本人权。(2) 在效力上, 非法证据一经查证属实, 应从程序上予以排除, 且不得经转化或重新取证而继续使用; 而瑕疵证据虽然因证据能力待定而不得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 但却可以经由补正或合理解释后继续使用。 2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 ①仅限于取证程序违法②是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的③以震慑理论为基础, 目的是为了预防法律实施官员( 主要是警察) 的非法行为④违宪获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只限于刑事诉讼⑤实行自动排除,也即强制排除⑥不仅排除违宪证据本身,而且排除毒树之果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据 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当证据因为取证程序违法而被排除时,诉讼中可利用的证据必然减少, 虽然被排除的证据有可能是真实的。这样的代价, 必须是为了保护更加重大的利益的时候,才值得付出。 只有公权力违反宪法才会导致严重的损害排除法律实施官员违反宪法的证据,是因为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庄严的,如果作为政府一部分的法律实施官员破坏了这种保障, 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 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宪法, 没有什么比政府不遵守自己权力赖以存在的宪章更具有破坏力的了。 如果一项权利必须保护则上升为宪法权利如果法律实施官员的某项行为是如此的令人震惊以至于不可容忍,那么处理方法应当是把该项行为侵犯的权利上升为宪法保障。一旦上升为宪法保障,就可以通过排除证据的方式予以救济。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论- 震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震慑法律实施官员的违宪行为。法律实施官员, 实际上是指所有刑事侦查权的机构和人员, 除了公安机关以外, 还包括人民检察院,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国家安全机关等。并且,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使用实质上属于羁押性讯问或者搜查扣押的方法收集证据, 那么该行政执法机关也属于法律实施官员。 宪法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宪法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权利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这里所说的公民基本权利, 是针对政府而言的, 而且大多数属于消极的权利。所谓消极权利就是指政府必须尊重、不能侵犯的权利, 但是政府并不必须为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 法律实施官员是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各国通常由警察负责犯罪的侦查。我国也基本如此, 公安机关( 警察) 负责绝大对数案件的侦查, 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有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等也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公权力不受限制是社会矛盾的根源之一为了树立宪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对法律实施官员的权力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加以有效的控制。除了其内部纪律的约束和对侵权进行赔偿以外, 还需要法院系统通过对非法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方式, 对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纪律约束, 通过去除其非法取证的动机的方式,更加严格地震慑法律实施官员的违宪行为。 排除规则确实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从实践效果来看,美国的排除规则确实起到了震慑警察的作用。虽然对于排除规则实际震慑效果有着不同的研究数据, 但是无论哪一项研究, 都必须承认这一点。一定比例的警察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其起到了约束的作用。通过被告知证据被排除, 警官会在将来的收集证据行为中努力避免类似情况。 3 关于非法言词和实物证据的排除方式对非法言词证据,应当兼采自动排除和裁量排除方式就非法言词证据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