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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数,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广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数,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三、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区。
(二)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社会引资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三)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我区公务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四、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其引进的资金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
(一)对社会引资者,—%予以奖励;
(二)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分别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和嘉奖等奖励。
五、奖励金额
(一)政府奖励金额,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
(二)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的奖励资金,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三)政府以及项目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依法纳税。
六、引资者身份认定
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引资者必须在外来资金实际进入广西前,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引资者登记手续。逾期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
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七、奖励申领程序
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在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如外来资金一次到位,引资者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到归口的管理部门办理申领手续。
如外来资金分期到位,在资金到位达合同外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