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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3-05-2215: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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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
国家统计局设管司2003-05-2215:58:44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统计上对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企业划分规模。
三、本办法以法人企业或单位作为对企业规模的划分对象,以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为划分依据。企业规模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四、企业规模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上年统计年报每年划分一次。企业规模一经确认,月度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
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从业人员数
人
2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以下
工业企业
销售额
万兀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兀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从业人员数
人
3000及以上
600-3000以下
600以下
建筑业企
销售额
万兀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业
资产总额
万兀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
从业人员数
人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以下
业
销售额
万兀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
从业人员数
人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业
销售额
万兀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
从业人员数
人
3000及以上
500-3000以下
50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