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六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在项目结题验收前对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总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拨款20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拨款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资金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以及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对照项目合同要求,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费管理情况。是否按项目设立独立账户或设置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四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经费决算申报书中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项目验收申请受理后,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天内完成审计事宜,出具审计报告(样式见附件1),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七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审计工作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应当赴被审计单位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内容包括:检查项目合同;审查项目决算;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察看现场、检查帐物是否相符。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主要支出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
(四)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科技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样式见附件2)。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需要进行整改的,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