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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ppt

上传人:梅子 2022/4/29 文件大小:2.1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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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5) 新文件缩短了审批法定时限,由原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时限60天改为30天,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最多不能超过30天。同时延长了法定“延长期限”,由过去的10天改为30天。同时延长了纳税人申报期限,由原来的年度后15天延长为45天。
(6)对于票作为法律形式,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在符合其他收入确认原则的前提下,企业虽未开具税务发票,但货物已发出,视为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也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国税函[2019]875号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说明: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有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地商品可以实施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
.
说明: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地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

说明:指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准确地提供每期发生的成本,并对完成剩余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同时应随着劳务的不断提供或外部情况的不断变化,随时对将要发生的成本进行修订。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买一送一:计税依据相同。《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管如何分摊,销售总收入是不变的。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但买一送一是有偿的,不属于无偿赠送。
折扣销售: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无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折扣额能否从收入额中扣减,都视销***如何开具而定。根据《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19]472号),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上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虽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有在同一张发票注明的规定,但《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1279号)进行了修正,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可以减少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
如今所得税规定有变化。《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即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
现金折扣: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通知》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现金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行为,在计算增值税时,折扣不能也从销售额中扣除。因此在确认收入方面,所得税与增值税相一致。但计算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随扣除财务费用而减少,缩小了税基。
售后回购:确认收入相同,实际计税依据有异。售后回购是售和购两笔业务。《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从售后回购整个交易看,最终是否有利润,能否产生所得税,要视销售价与回购价的大小而定,但在回购之前,企业应计算收入缴纳所得税。假设销售在年前,回购在年后,则上一年度要确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