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伟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促进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是指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审计、验资、评估等相关报告。
第四条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主要核查相关审计报告的业务质量,主要包括:
(一)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审计事项的情况;
(二)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审计意见;
(三)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二)审计机关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或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需要进行专门核查;
(三)审计机关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开展专门核查。
对重要核查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核查和调查。
第六条审计机关进行核查时,应当组织专门的核查组,核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条核查人员从事核查工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核查工作程序,注意防范风险,提高核查质量。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核查事项、在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和建议,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需要进行专项核查时,应当向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通知书。
第九条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或审计调查任务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及时移送核查机构,并积极配合核查机构进一步查证处理。
第十条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应当采取调查社会审计机构执业单位、现场查验实物、与有关社会审计机构沟通、查阅社会审计机构相关业务卷宗等方式进行,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完整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资料。
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与核查工作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核查或调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时,有关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如实提供与核查或调查相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报告质量时,对审计专业之外的技术问题,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核查工作。有关专家对其作出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核查组对核查事项实施核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交核查组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