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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宣贯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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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宣贯讲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企业,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以及钢铁联合企业内与主体生产配套的耐火材料、焦化、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机修等生产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独立的耐火材料、焦化、碳素材料、煤气、氧气以及冶金建设施工等生产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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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监管
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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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条文释义】
㈠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又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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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条文释义】
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冶金企业生产过程客观存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重大危险源,但法律未将其列入高危行业,没有建立强制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同时”审查等行政许可制度,弱化了监管效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这样才能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冶金企业安全管理,要求其严格按法规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使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环节得到有效得到有效控制。
21
第三条【条文释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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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
体的规定。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负相关责任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公司负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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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条文释义】
㈠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冶金企业是从事冶金生产活动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法经营是企业的重要体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企业在依法经营的过程中,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体,毫无疑问,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安全生产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主体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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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条文释义】
(二) 冶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冶金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特征:
,负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
,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决策者、指挥者的重要地位,因此,将主要负责人定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的指挥决策权,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与责任。这是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25
第四条【条文释义】
(三)相关负责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