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
学习要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特征、种类。掌握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有关枪支、弹药犯罪的种类以及它们之间的界限;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标准——“独立燃烧说”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险犯,而危险状态的具体判断应以“独立燃烧”为标准,即其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具体是以燃烧的对象物是否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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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
某甲在货场盗窃后,为毁灭罪证而临时起意放火烧毁现场,刚刚用火柴点着货物,发现有人巡逻至此,于是扔掉引火物就跑,结果火被巡逻人员发现而及时被扑灭。则某甲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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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某甲的放火行为已经实施并已经使得对象物——货物被点燃而独立燃烧,已经足以使得货场被点着而燃烧,因此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既遂。
如果某甲正在用火柴点燃引火物时被巡逻人员发现而被当场抓获或扔掉引火物逃跑,则属于放火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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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关键不在于点火是不是故意的,而在于行为人对引起火灾的危险或后果持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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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
某村的村民某乙在自留地里烧荒,中午回家吃饭的时候,因火势借风力蔓延引起附近一架山被烧毁,造成重大损失。某乙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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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行为人某乙的点火行为显然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是烧荒而非制造火灾,其对该火灾结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故只能定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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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火犯罪过程中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后,如故意杀人、盗窃、贪污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罪证,对此,如果该放火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如在住宅区或公共场所、建筑物内放火,则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盗窃罪等并罚。
如果该放火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如在野外焚尸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该焚尸行为实为杀人之后的毁灭罪证行为,属于理论上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当然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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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火、爆炸等罪同破坏交通工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电信设备等,已经危及公共安全的,由于法律对侵犯这几种特定对象的犯罪已有专门的规定,可谓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分别以《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而不定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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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如此。
以爆炸的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投放或明知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分别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而不再定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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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放危险物质罪
(1)立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投毒罪进行修订:将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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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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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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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