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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衔接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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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衔接之探讨.doc

上传人:麝月 2022/4/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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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衔接之探讨
齐海生 摘要:滥用职权在行政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规定,但二者在界定和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尽相同,给普通百姓以困惑。从法律的统一性来看,也给了法律执行者一个难题。如何使滥用职权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和刑法领域权与司法权的本质区别,法院通常要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来衡量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发挥法院和行政机关各自的优势。由于一些行政事务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在很多时候法院对事实的认辨能力可能并不比行政机关高明,此时确立灵活多变的审查标准有其必要。针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对行政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而对事实问题的认定,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知识的人员去判断更为妥当。2)重视合法性审查标准,淡化或忽视合理性审查标准。因为中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种规定很容易造成一种误解,认为法院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进行合理性审查。虽然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中“滥用职权”、“显失公正”属于合理性审查标准,但由于对什么是“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缺乏明确的界定,过于抽象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经常被束之高阁,使得合理性审查标准成为“口号式”标准,实践中以合理陛标准为依据而撤销行政行为的鲜有前例。由于行政滥用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解释,所以对行政滥用职权的认定,是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问题。
在刑法层面,刑法条文也没有对滥用职权行为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同样给实务界留下了一个审查难题。人民法院要正确作出裁判,必须首先审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而后进一步审查该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刑法学理上大多数意见都将超越职权划归滥用职权范畴,笔者以为,这种划分有其缺陷:(1)与行政滥用职权不统一。从法制统一的要求看,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不宜时分时合,同为滥用职权一语,不能截然划分为行政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与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虽然违法与犯罪之间有量和质的区别,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行政滥用职权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就可以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而不必对滥用职权作不同的解释,以视区别。(2)从法律特征看,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之间界限分明。虽然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都有不正确行使权力的成分在内,但二者界限很明显,滥用职权以行为人有资格行使该权力为前提,而超越职权以行为人没有资格行使权力却超越了职权作出行为为前提。由于滥用职权是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因而在形式上一般看起来是“合法”的,超越职权则是超越其职务范围行使权力,因在形式上就是违法的。换句话说,滥用职权属于隐性违法,超越职权属于显性违法。因此,笔者以为,还是将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分开定罪处罚为宜,否则容易导致逻辑上的混乱,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行政滥用职权与刑法上滥用职权罪的衔接

行政法上滥用职权与刑法上滥用职权罪在界定、表现形式和司法审查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在不同法域对滥用职权的认定不同,造成实务界的困惑。对普通公众而言,对同一事实行为,不同法律规范认定不同,表述不一,也容易造成他们对法律权威的怀疑。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将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与刑法上的滥用职权罪衔接起来,消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