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3090102289 朱琰珺 金融学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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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起自由和民主的旗帜——读卢梭《社会契约论》有感 3090102289 朱琰珺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读公意与法律
从书中的第一张中,我可以读出,只要大家能够权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并且达到一个社会共同追逐的利益的话,社会契约便会自然而然的形成。而这种集体的真实利益即为公意,也就是公民们全体一致的决定,代表着人民普遍意志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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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突出公意的重要性,卢梭进一步严格地区分了公意和众意: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并且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主权也正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是绝对的,但不在人民至上,而是存在于社会的公共意志中。在这里,卢梭提出了一种的“主权在民”的公意思想,他所主张的契约论,实则是一种民主极权的主义。
但是在我看来,卢梭的这一想法未免过于理想化:首先,我们都知道,西方哲学家一直主张人性本恶,并且认为人是需要在一定的调教下和社会制约下才能够充分抑制其性恶的一面,若是过于民主,是否会导致由于过于相信个人而造成个别分子谋反造乱而集体利益损害的局面,我们不得而知;其次,卢梭过于强调公众利益,采取绝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公意认可的想法总是正确等思想,实则是损害了那小部分与公众利益相悖的人的利益,而让其再损害自身利益的同时去服从社会契约的这种牺牲精神能否在该理论中持续奏效尚待考察,这也与之后法等”口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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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这种高度民主高度公意的状态下,为什么又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举止呢?在书中,卢梭也对这个看似矛盾的话题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从人性上说,自然正义的法律,在缺乏自然认可的情况下,在人们当中是无效的。其实,这样的法律只是有益于恶劣的人,却伤害了正直的人,因为正义的人尊重法律,而其他人却不以尊重法律作为回报。于是,就必须有契约和明确的法律,以此用义务来同意权利,并将正义引向其目标。”我对这段话非常认同,在一个刚刚开始以主权为民作为其思想的社会中,一定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如果不用法律加以约束,社会中的少部分人便会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损害大部分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使得公意的思想没有办法得到具体的实现。试想存在这样一个等自由,实则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把平等的社会契约做出具体说明,则人人可以在这个公有的社会中大肆掠夺而无需付出任何责任代价;抑或是突然出现一个宣扬绝对强权的领导者,人们除了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而没有办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制裁,社会必定会进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此,法律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正是由于社会契约理论提出之后出于对人的私欲的限制,法律开始产生并且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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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既然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并且用以辅佐公意做出更加正确的判断,那么作为公意的产生者的人民大众,自然而然的就承担起了立法者的使命,这与书中卢梭写的“立法者从各方面说都是国家非同寻常的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卢梭认为,立法者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职位应该交给社会地位高、并且能够将立法权和帝权清楚的分开的人(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他特别举出了利库尔戈斯和古罗马的十大行政官的例子),但是我认为,假设立法者给予了一个国家的君主(毫无疑问君主总是一个国家可以推选出的最德高望重之人),他必然会削弱人的组织以强化国家,并且制定更加有利于国家组织和团结的法律,这一方面会使得国家更加的繁荣仓盛,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其自身地位更加的稳固。我们难道能说这样子的立法工作是完全正确的么?君主为了其私欲而成就了感情产物的法律,其本身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就是有一定的损害的。立法者本身不该有权利,他们只应该为指导者,而人民自己采有权设立法律。但是由于成本因素以及时间等因素,不可能将立法者的角色普及到每一个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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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主选举产生地方性的代表,由其代表地方参加立法工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则是一种非常好的立法手段。
纵观全球各国,现代社会各国基本将立法权掌握在议会,虽然各国的议会制度有所区别,但是都受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深刻影响。在欧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