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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标注册司法规制,优化营商法治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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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商标注册司法规制,优化营商法治环境.docx

上传人:haha 2022/5/1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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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强商标注册司法规制,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首先
  在商标权取得方面,要强调“实际运用”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不以运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不予注册。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需有运用目的或运用意图。同时,商标注册不加强商标注册司法规制,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首先
  在商标权取得方面,要强调“实际运用”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不以运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驳回,不予注册。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需有运用目的或运用意图。同时,商标注册不是商标运用,商标注册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授予商标权的法律效果。商标注册后必需经过实际运用才能产生商标权,商标注册后未运用则不产生商标权。“实际运用”原则不仅能激励企业主动注册商标,更能强制性地要求企业主动运用注册商标。
  其次
  在商标权转让方面,要强调“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商标权转让不是标识的转让,实质是商标所承载商誉的转让。没有商誉的标识自然不存在商标权转让的基础。“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要求注册商标全部人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将注册商标与相关营业一起转让给受让人,不得单独进行所谓的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营业共同转让”原则还内在地要求注册商标必需经过实际运用后才能转让,未经实际运用的注册商标则不得转让,也无法转让。对于注册商标许可来说也是如此,即未经实际运用的注册商标则不得许可。
  最终
  在商标权爱护方面,要强调“运用确定爱护”原则。特定标识经注册成为注册商标后,其实际运用状况确定了商标权的爱护范围。注册商标持续运用时间越长、运用地域范围越广,商标权的爱护范围就相应越大。关于“运用确定爱护”原则,有两个极端情形。其一,商标经注册后未实际运用的,就不会形成商誉,不会产生商标权,因此不发生商标侵权。当然,商标法规定的三年临时爱护期可以除外。其二,即使商标未经注册,但持续运用时间长、运用地域范围广、公众知悉程度高,那么也会产生相应商标权。这就是大家所知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爱护制度。
  本次商标法修改,重点就在于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涉及多个条款,因此影响到多类商标纠纷案件,如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案件、包括“撤三”案件在内的撤销注册商标案件、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用好各类案件中一些重要因素的裁量空间,以便更好地规制恶意注册行为。
  首先,要从宽界定“不以运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恶意”
  本次商标法修改草案的送审稿当时拟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不以运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员提出,考虑到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并实际运用的企业为预防性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实际状况,对此类申请不宜一概予以驳回。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探讨,建议修改为“不以运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在修改草案的基础上增加“恶意”二字,目的就在于解除“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并实际运用的企业为预防性目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实际状况”。由此,在涉及第四条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案件中,要适当从宽界定“恶意”标准,即使对于所谓预防性目的商标注册申请,也须要以“已经取得商标注册并实际运用”为前提。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