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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 .
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局机关信息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区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作和管理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科室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
(一)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同时负有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二)局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局网络安全工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指挥中心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同时对局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与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全局的网络安全工作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工作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1、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2、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3、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