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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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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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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附件 1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已经 200 6年7月 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 9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 7 年1月1 日起施行。省长黄华华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信访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省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络员。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报告信访人反映的重大信访事项。第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研工作机制,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定期排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投诉电话、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有条件的应当配备电子屏幕、电子查询设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开通电子信箱,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电子网站,公开信访信息。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投诉受理制度, 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出的批评建 3 议, 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待时间、地点和接待人姓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1 天,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接待日每月不少于 2 天。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作日应当有负责人随时接待信访人,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4 (四)信访人认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其他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信访人认为本部门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投诉,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 (五)本部门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六)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转送的信访事项; (七) 其他依法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十六条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信访人申请举行听证的,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5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决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指定, 由参与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第十八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7 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三)信访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 信访事项已经行政机关处理的,由该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理由;信访事项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的, 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承办人员提出事实、依据和处理的方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