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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的调解.doc

上传人:xdin8hgr8 2017/3/5 文件大小:1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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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故意伤害轻伤的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轻微刑事案件是指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和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从以上可以看出轻微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一、法律依据 1 自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和撤回起诉...... 。所以轻伤案件自诉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处理的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人民调解组织能否调处轻伤自诉案件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权利的设定是为了赋予公民更大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剥夺他们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在他们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其自主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必须得到最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实际上将轻伤害案件列为自诉范畴就为了尊重被害人意志。被害人可以选择诉讼也可以在诉讼之外另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轻伤案件是符合自诉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的。 2 公诉程序中调解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非刑罚方法予以处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9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这一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构成不起诉处分中的非刑罚替代方法。悔过、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行为在实践中只能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商谈才能实施而在双方商谈中检察院所扮演的就是居间调停人的角色。从这种商谈所具备的形式特点、基本内容及检察院对此的调控机制看完全可以归入调解的范畴。由此可见在上述规定中已经隐含了调解的要求。就此意义上可以看作公诉案件调解的法律依据。二、司法机关的应对措施 1 公安机关立案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为避免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出现被害人不愿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在作出立案决定前负有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被害人有行使自诉权的权利以及启动公诉程序后被害人不能随意要求和解的后果。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可要求被害人明白表示是否需要国家专门机关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仅仅要求获取人身损害赔偿并对被害人的本意制作笔录附案。对于被害人只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根本没有意愿要通过公权力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引导被害人选择调解方式结案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适用不主动干预原则不作刑事案件立案。2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适用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在起诉的理论方面采用起诉便宜主义即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能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得依职权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何种罪名起诉以及起诉数罪中的一部还是全部。 1990 年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 18 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根据国家的法律在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人权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免于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