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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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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buxiangzhid56 2022/5/1 文件大小:2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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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
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
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生活垃圾处置
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依法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并签订
相关运营管理协议。运营单位取得许可后方可处置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企业主体责
任,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的日常生产与运营、维护与安全管理、环保指标监测等应当符合国
家和行业强制规范和标准,保证设施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实行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场地建设情况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工艺,制定
并公布运输车辆进场操作规范。
对首次进场的运输车辆,运营单位应当核实垃圾运输单位和垃圾产生单位身
份、车辆基本信息等,并发放车辆入场电子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行驶证,安装全密闭装置和车载定位装
置,不得将非生活垃圾运入运营单位。新增运输车辆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车。
第二十二条 运营单位不得接收下列运输车辆入场:
(一)未实施全密闭运输的;
(二)未安装车载定位装置或者未正常使用的;
(三)未如实提供生活垃圾来源的。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厂(站)进行绿化美化、环卫保洁、道路冲洗,保持厂(站)内干
净卫生;
(二)落实污染物排放治理措施,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配备污染物
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落实生活垃圾异味控制措施,确保厂(站)界恶臭污染物浓度达到规
定标准;(四)建立健全预防安全、控制污染等安全、环保工作预案;
(五)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二)保持计量设备运行良好、定期校验,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计量
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实时上传计量信息和运输车辆信息;
(三)配备、安装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时
上传运营数据,不得伪造数据。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
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现场实时公布生活垃圾受纳数量和主要排放物排放值;
(五)对生活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