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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进场单位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内或国外正规厂家的产品,且具有相
关合格证书,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根据发包方的需要上报相关
的进场机械资料。
7.9.2、进场单位的卷扬机、机动翻斗车、砼搅拌机、切割机、电焊机、发电机等中小型机
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发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9.3、进场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发包方和监理单位,
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验收;进场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
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昆明市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7.10、进场单位必须执行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37.11、进场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7.12、进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7.12.1、进场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7.12.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进场单位应立即通知发包方的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向其报
告事故的详情。由发包方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场单位必须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
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为抢救
提供必要的条件。
7.12.3、进场单位要积极配合发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凡因进
场单位隐瞒不报、作伪证或擅自拆毁事故现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进场单位承担。
7.12.4、进场单位须承担因为进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7.12.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进场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进
场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进场单位支付,因不
能积极配合发包方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进场单位自负。
7.13、进场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7.14 、进场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7.14.1、进场单位要对进场单位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7.14.2、 进场单位必须采取一切严密的、符合安全标准的预防措施,确保所有工作场所的
安全,不得存在危及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情况,并保证建筑工地所有人员或附近人员免遭工地
可能发生的一切危险,未经发包方批准严禁私自拆该安全防护设施。
7.14.3、 进场单位在现场所雇佣的所有人员都应全面遵守各种适用于工程或任何临建的相
关法律或规定的安全施工条款。
7.14.4、施工现场内,分进场单位必须按发包方的要求,在工人可能经过的每一个工作场所
和其他地方均应提供充足和适用的照明,必要时要提供手提式照明设备。
7.14.5、施工现场和工人操作面,必须严格按国家、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搞
好防护工作,保证工人有安全可靠、卫生的工作环境,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14.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
全标准 。
7.14.7、 进场单位应给所属职工提供必须的和有效的安全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
全网等。对不同岗位工种的职工还须配备该工种必须的其他个人人身防护设备,如:安全鞋、面
罩、眼罩、护耳、绝缘手套等。
4二、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1、进场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工程所在当地政府、建委颁发的
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进场单位应严格按发包方消防保卫制度以及发包方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的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所签发的隐患整改
通知,进场单位应在发包方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方的要求,
发包方有权按规定对分进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2、进场单位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
3、凡由于进场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分进场单位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
通事故(含施工现场以外)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
进场单位独自承担,因此给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