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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铁路运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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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铁路运输合同.doc

上传人:wo1230 2017/3/7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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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铁路运输合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炭铁路运输合同 s("print");s("hzh1");s("hzh2");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 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 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 如按《民法通则》第 107 条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 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即便是像该法第 123 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 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 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 1. 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 罢工等。 2.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 当然, 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 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 3.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 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 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 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二粮库 16 级原煤共 12车 600 吨, 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 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 108000 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二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辩称, 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 原告 12 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 虽然收到 12 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二粮库、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 12 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 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煤款 87060 元同意偿付原告。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 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 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二粮库专用线有合同, 而牡丹江第二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 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 而以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 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 在合同法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 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 一旦发生了损害, 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