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行政工作规程
行政工作规程第一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的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 化科学化,建立一个办事高效和范
凡校行政召幵的全校性大会或参加范围为各二级单位主要行政
领导干部的会议,必须经校长批准,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并由校长 办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前准备和通知。
校职能部门召开各二级单位某一方面行政主管领导参加的会议,
须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校长办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并由该职能部门负责会前准备和通知。
二提倡开小会开短会开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要准时开会按时结
束,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简化会议程序,讲求会议效果。
除某些专业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最长不得超过半天。
属于部门安排部署工作的会议,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要邀请校 机关其他部门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陪会。
凡是可通过部署的就不开会。
要严格控制将会议地点安排在校外市外,特殊情况须经校主要领 导批准,会议所需经费由主办部门承担,严禁铺张浪费。
三我校承接上级机关或社会团体委托承办的会议,须事先提出申
请,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筹备。
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按照以会养会”的原则解决。
四学校规定:每周三为无全校性行政会议日,一般情况下不得安 排各二级单位校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行政工作会议。
五校长办室统一安排下周会议,协调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防止互相冲突;每周五之前协调完毕并将会议安排表发至各二级单位 校机关各行政处室。
各会议承办部门务必于每周四中午点前, 将下周拟召开的会议情 况报至校长办室。
六在与列入每周会议安排表的会议室安排不冲突的前提下, 各单
位可按照学校会议室管理程序使用会议室。
如预订会议室时下周会议安排表尚未印出,使用单位应主动与校 长办室取得联系,以协调使用会议室。
第四审批制度第十六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 应
当符合《天津理工学院处理规定》(津理工党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学校校行政审批 的,必须由处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 由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
除校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行政处室各二级单位的请示 报告,主送写 校行政”,并将送校长办室,一般不得直接报送校领导 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
第十八条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请求学校校行政发布 批转的,应属于关系全校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政策措施等方 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对校机关各行政处室和各二级单位报送校行政审批的, 按审批程序和校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由校长办室按照校领 导同志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校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 应依次呈 送分管的校领导审批;对重大问题,直送校长审批。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直报校长副校长个人的,如是需行政审批的, 应由校领导同志送校长办室登记后,再按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越级行,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办室退回报送单位,请他们按规
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对于一般报告性,圈阅表示 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 示事项的,应表示 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
对需呈送校长审批的事项,应由分管校领导阅后提出初步意见或 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提出初步方案,再转呈校长阅批。
签批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五行政发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条行政发是以学校和校长办室两 种名义对上级机关平行单位或学校所属单位发出的正式红头。
第二十三条发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属综合性的非职能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室拟稿。
第二十四条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的
规定精神,要求措施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字简练准确,格式规范。
第二十五条草拟审核签批印制发送等行要求,按《天津理工学院 处理规定》执行;要加强对内容及其字符号的审核校对工作,强化岗 位责任,确保质量。
第二十六条报送市政府各委局的请示和报告由校长签发
以学校和校长办室名义向市政府各委局联系商洽工作的函, 一般
由分管副校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校长同意后,再签发。
第二十七条以学校名义印发的除前条所述之外的其他,按照职责 分工,分别由校长副校长签发。
副校长签发时,对涉及其他副校长分管工作的,应经相关副校长 审核会签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 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校长审核后,送校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校长办室可以代学校行。
以校长办室名义行(包括转发),根据内容,由分管副校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