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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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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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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财综[1998]1292号)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银钱收据的分级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银钱收据的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各委、办、局机关,市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及其直属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直属单位、各省、市驻京办和区、县属各单位的银钱收据办证发放工作。
二、银钱收据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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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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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组织的各种会费收入。
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的收入,要依法纳税,不得使用银钱收据。
三、银钱收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和核销
市财政局是银钱收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银钱收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四、“银钱收据购领证”的领用
银钱收据购领证由各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财政登记证、财务章、介绍信,到各级财政部门申领。凭银钱收据购领证购领银钱收据。
五、银钱收据的管理与监督
(一)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银钱收据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二)银钱收据的领用,采用验旧购(印)新的办法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或屡纠屡犯的单位,停止供应银钱收据,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使用银钱收据的单位的违章行为如实记入该单位“银钱收据购领证”中的“违章记录”栏。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银钱收据管理办法,由各部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单位在启用银钱收据时如发现有缺漏页、重号等现象及时向各级财政部门报告和处理。
(四)各单位在使用银钱收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样填写清楚,加盖本单位财务管理专用章。填写错误的票据加盖作废章,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五)各单位的银钱收据存根,应保存5年以上;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向各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六)凡机构撤销、改组、合并的单位,必须及时将尚未用完的银钱收据向各级财政部门缴销或申请更换,不得擅自处理。
(七)银钱收据实行年检制度。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银钱收据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购领、填开、取得和保管银钱收据的情况;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银钱收据的稽查工作,建立稽查制度。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复制、询问等方式与银钱收据有关的当事方进行调查。印制、使用银钱收据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六、对银钱收据承印厂的确定
印制银钱收据承印厂,由市财政局票据主管业务处统一发放“资格确认书”。获得“资格确认书”的企业,在接到市财政局的“北京市票据印制审批单”方可承印票据。
七、罚则
(一)下列行为属违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