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都县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城区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
商务、国土、建设、城管、卫生、公安、农业、水利、物价质监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章市场规划建设
第六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的设置应按人口密集区以3-5万居住人口设置一处营业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1000米的农贸市场;一般区域以5000-30000居住人口设置一处营业面积
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800米的农贸市场。
第七条政府规划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㈠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㈡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当与周边区域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㈢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㈣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市场开办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向经营者出租或出售摊位、柜台、场地,可以采取招标或者拍卖、拍租方式,并按照约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凭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有偿服务费。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㈠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㈡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㈢设立专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构)筑物安全等相关工作。
㈠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㈡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