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中医药,下同)申报认可和举办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质量,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4]009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医药卫生学(协)会。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项目批准部门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三个级别。
(一)国家级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三)市级项目:经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第四条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条件
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
4、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5、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6、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7、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二)师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并能参与部分授课活动,至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当年承担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2、授课教师: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学环节,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卫生实践经验。
(三)其他条件
1、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2、项目活动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
3、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表:根据申报项目的级别和类别,应分别填写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会议项目申报表,或市级学术讲座项目申报表。
(二)授课教材:理论课程相应的讲稿和实践性教学应有的示教实例。
第六条申报时间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8-9月份进行。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初审同意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直接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区、县(市)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须经区、县(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国家级、省级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核推荐和报送。
第八条项目认可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批准部门认可,国家级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