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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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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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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 1、预算拨入资金购入;2、自有资金购入; 3、其他资金购入; 4、其他部门赠与。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交通工具及机关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引水机、照像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要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第五条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本局固定资产的总帐、明细帐由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本局各部门需添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在当年预算内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对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入后,按报销程序履行报销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填制的验收单,验收单要有使用或保管人员的签字,固定资产管理人依据验收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财会人员依据验收单及发票登记固定资产及相关账目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
第八条本局各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注明原因,报办公室核准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中的一般办公设备,因长期使用遭到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的,由本局各部门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所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批准后,报办公室核准作相应财务处理,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室入帐。
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入帐。
第十一条凡由本局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全责,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部门领导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局领导研究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