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七、职能工资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配合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施行,加强工资核算与发放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的各级从业人员,除人事部另行的专案方式处理者外均依本制度实施,
第三条计算期间及工资支付日
工资计算期间从每月6日起至次月5日止,并于当月10日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当天若适逢为休假日,则提早于前1天发放,但若遇连续休假日时,则应于休假日后返回执行公务之日给付。
第四条非常支付
各部门从业人员或其亲属遇下列情形时,可向直属部门主管人员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提前支付工资;主管人员签准呈人事部审核无误后,由会计部给付申请员工在执行勤务时间所应得的工资:
本人结婚或死亡时;
直系亲属死亡时;
女性员工生育;
非业务上的伤残疾病;
遇不可抗拒之意外灾害而遭损失时;
其他公司同意的事实。
第五条扣除额
下列规定的扣除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个人工资所得税;
劳动保险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团体意外保险费;
福利基金;
缺勤扣除额;
其他法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工资结构
工资体系的构成如下图:
基本工资
基准内工资补贴
职位津贴
规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工资基准外工资补休津贴
交通津贴
伙食津贴
调驻津贴
出差津贴
奖金
(二)基准内工资
第七条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支付依下述3条原则、两项规定办理:
员工的学历、经历、语文能力;
员工的工作年资;
同行业间的工资水准、社会经济所得水准;
新进人员的工资按“初任基准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员工,依“职能等级适用表”及“职能等级支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职等
依照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性质、学历、经历来划分等级,并依资格规定作为职等的划分基础。
第九条职级
依照员工的年资、考绩、专业能力等多项要素评检后,依规定来决定工资的支付标准。
第十条加给
公司视业绩成长比例及同行业间工资水平动向,对于基本工资偏低的部分员工依照其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相同金额或两者并用的方式计算加给金额;必要时,可将加给的一部分或全部并入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职位津贴
凡负责管理及监督职务的员工,公司依“职位津贴支付额表”办理职位津贴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初任工资
初任工资规定内容如下:
直接由学校毕业进入公司者的初任工资,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基本工资支付;试用1个月期满后,成为正式任用人员时,则依有关规定金额支付;
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资,除考虑其学历外,在衡量员工之间的工资均衡性后,再依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对于中途任用者的工资可在加给额30%的范围内,视员工试用期间的表现来决定其增减额;
具有专门学识或专门技术经验并经本公司特别延聘者,除依“初任基准工资表”中的规定确定工资或比照该职务同等资格人员的职务等确定工资外,不受晋升资格中学历及年资条件的限制;
高中或职业高中毕业,具有专业技能(须有资格证书)者,经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不依照该学历的限制,给予三职等以上的专业技师、副管理工程师的职务。
(三)基准外工资
第十三条规定时间外勤务津贴
奉命于规定工作时间外加班时,公司应依下列规定按工作时间工资的一定比率支给时间外工作津贴其津贴,标准包括下列3项:
超时工作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