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监理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合同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人)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五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监理人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六至九份;
(二)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不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理人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计划文件、监理规划等;
(四)外省建设监理企业应提供进庆备案材料。
第七条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监理合同的,或驻现场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监理人应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监理人提交的监理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监理合同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经备案的建设监理合同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合同备案之日起存档5年。
第十条监理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签订合同主体不合法的;
(二)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未进行招标的,或肢解工程规避招标的;
(三)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或费率)与中标通知书所载明的中标价不一致的;
(四)监理取费低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最低标准的;
(五)未使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
(六)监理人超资质承揽工程的;
(七)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八)监理规划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与所担负岗位的专业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不一致的;
(九)监理规划中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违反相关规定的。
(十)监理合同内容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备案后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
(一)同一建设项目由一家监理单位承揽工程,备案的监理合同中建设规模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规模不相符的;
(二)同一建设项目由一家监理单位承揽工程,备案的监理合同中工程总造价与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不相符的;
(三)同一非招标建设项目中,多家监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多份监理合同建设规模或总造价总和与项目计划不相符的。
第十二条对于经查处未备案或需重新备案的监理合同,监理人和委托人应当自接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整改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监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