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五条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三年以上;
、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
(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
(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会议,对决策事项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列席国有
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对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制订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每半年向委派方提交国有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国有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
(四)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