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系统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严格实施财会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
(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
(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专款专用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用于经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效益原则。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调度、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或转复年度交通建设项目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对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二)按规定对本单位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的执行实行监督。
(三)按规定编报、审核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交通建设项目资金。
(五)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六)收集、汇总、报送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交通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第八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项目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等问题。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计量支付办法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未按规定拨付资金的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