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柳州市个体诊所(室)设置审批的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执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不超过3人的个体诊所(室)。
二、制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三、办证程序:
(一)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受理
(1)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表》。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申请书;
②设置个体诊所(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选址报告书(内容:选址的依据、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单位的关系及提供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④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⑤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不在职证明;
⑥与拟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3)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2、审核与决定(承诺办证期限: 15个工作日)
(1)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1年。
(2)对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二)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受理
(1)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卫生局窗口,领取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③设置个体诊所(室)场所建筑设计、业务用房《平面图》;
④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
⑤申请人和所有科目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和不在职证明;
⑥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⑦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⑧环境卫生和废弃物处理方案;
⑨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必须递交专门申请书。
(3)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
(4)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5)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
2、审核与决定(承诺办证期限:15个工作日)
由市卫生局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单位的选址、经费、设施、专业技术人员、规章制度等进行现场审查。
(1)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申请人按要求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核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对不符合规定要求,通过整改也不能达到要求的,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发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