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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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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8888u 2012/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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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实行集体审批制度,资料的初审由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并将符合设立条件的事务所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三条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四条申请设立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2名以上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是深圳市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经营资金10万元以上;
(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并在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录;
(四)在事务所执业,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设立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立事务所的申请人应当向管理中心递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一)资料目录;
(二)《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三)由全体合伙人撰写的申请设立报告原件;
(四)合伙人协议;
(五)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伙人资料:包括简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管理手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七)合伙人协议公证书原件;
(八)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
(九)拟任事务所负责人推荐决议;
(十)其他注册税务师资料:
,按照以下格式提供: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执业年限
资格证
执业证
其他职称
、执业证书(或管理手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