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十、外务人员薪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外务人员的薪金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外务人员销售商品(包括免税交易)时,其实际的计算除另有规定外,悉依货款兑现为准,依其实售价核算;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核算实际:
实售价低于最低价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货款兑现期过长而未经请示核准者;
售予同行转售者。
第三条本公司外务人员每月实绩的计算系自每月1日开始,至该月底截止。
第四条本公司外务人员的待遇包括:
本薪;
车辆津贴;
交际津贴;
成交奖金;
职级加给;
绩效奖金;
年终奖金。
第五条本薪
本公司新进外务人员初任训练期间,按日支薪90元整,不另发给任何津贴;惟其期间最长以15天为限,自受训完毕开始推销之日(即报到的第16天)起个2月内,为试用期间;试用期间本薪一律核定为2600元整;
试用外务人员于试用2个月内,其实绩总额达到12万元以上者(或经单位主管准予试用3个月,其在3个月内实绩总额达到18万元以上者),由该单位主管签报所属副总经理核准,自达成上述标准实绩的次日起即予正式任用,并自核准生效日所属月份的次月1日起,依正式外务人员本薪支给标准支给;
本公司正式任用的外务人员,其本月的本薪系以该员上月与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依下表标准核定:上月及本月实绩总额平均数超过30万,每增加达1万则增加本薪200元整;
正式外务人员,其上月与本月的实绩总额在12万元以下者,应即停止任用;惟经单位主管推荐执行副总经理核准继续留用者,得改依试用人员任用,其本薪比照试用人员2600元支给;
正式外务人员,任职期间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期间在1个月以内者,其实绩的计算得扣除公假天数换算;
试用外务人员于初任训练及试用期间,请假或应政府兵役单位召集,不论期间长短一律不予发给薪金;惟其试用期间得依请假天数延长试用。
第六条车辆津贴
本公司的试用外务人员及正式外务人员自备车辆者,依其实际外出推销的日数核实发给车辆津贴及燃料费,其金额依车辆汽缸的大小规定如下:
机车
(1)机车津贴
①以下:每月津贴600元;
②以上:每月津贴1000元;
③以上:每月津贴1500元。
(2)机车燃料费
依石油公司单据实报实销,惟例假日非加班加油者或单据上未打上牌照号码者,不得报支;
汽车
(1)汽车津贴
①以下:每月津贴2000元;
②以上:每月津贴3000元。
(2)汽车燃料费
依石油公司单据实报实销,惟每月费用报支累计额不得超过1200元(超过1200元者以1200元计算);单据上未打上牌照号码者,不得报支。
第七条本公司试用外务人员及正式外务人员交际津贴每月150元整,依实际外出推销的日数核实发给。
第八条成交奖金
本公司正式外务人员成交奖金系依其每月所销售商品实售价与最低价的比率、货款兑现期间的长短(自商品开立发票后的次日起算)按《成交奖金比率表》所列相关比率与实售价的成绩核算;
本公司的试用外务人员于试用的2个月内,其各笔交易的实绩依核算日期的先后依序累计算12万元时(或试用3个月内实绩满18万元时)得自实绩达到上述标准的次一笔交易(如累计额超过上述标准时,得就其超过部分按比率依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奖金换算成交奖金)依《成交奖金比率表》所列相关比率与实售价的成绩核发成交奖金;
销售商品时连带估回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