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松阳县学生接送车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和丽水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周末班车和幼儿园接送车(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公通字〔201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学生接送车的监督管理,维护中小学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丽水市中小学生接送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用于专门或定期接送学生上下学或接送师生参加教育活动的客运机动车(以下统称学生接送车)。
二、学生接送车准入条件和要求
(一) 学生接送车必须是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具有有效证件的客车(客运企业学生接送车),或者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购置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客车(学校自备学生接送车)。学生接送车应当使用依法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准许上路行驶,并符合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管理部门规定的九座以上客运车辆。其中幼儿园需要配置自备幼儿接送车的,在园幼儿必须在200人以上。
(二)学生接送车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司乘人员保险和乘客责任险。
(三) 幼儿自备接送车参照营运客车的要求进行管理,除按规定参加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外,还应参照交通部门对客运客车管理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检验以及每季度的车辆二级维护。
幼儿自备接送车接送幼儿上下学以安全、就近、自愿为原则,原则上不得跨乡镇接送幼儿(特殊需要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批准)。
(四)学生接送车经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学生接送车”专用标志。
(五)幼儿园自备接送车,其外观统一按照 GB24315一2009《校车标识》. “车身通体底色为黄色”的标准喷涂车身颜色和按规定核发“学生接送车”专用标志;中小学校租赁的客运车辆,用于学生接送,按规定核发“学生接送车”专用标志。
(六)学生接送车应当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侧放置统一的“学生接送车”专用标志。在接送学生时不得同时进行其他营业性运输,从事其他营业性运输时不得放置专用标志。其中幼儿园自备幼儿接送车只能从事幼儿接送,不得从事其它旅客营运业务。
专用标志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学生接送车改变使用用途不再运载学生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注销登记(备案),缴回专用标志。
三、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准入条件
(一)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应当身体健康并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严禁3年任一计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一年内发生两次超员20%以上或一次超员50%以上行为的驾驶人驾驶车辆接送学生。
(二)幼儿园自备幼儿接送车驾驶人除(一)条件外,还须持有本省交通运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幼儿园自备幼儿接送车驾驶人必须是持有本省核发的驾驶证的人员。
四、相关部门职责
 学生接送车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公安、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