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征求意见公告
《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这是一件规范计量行为,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立诚信消费环境的重要政府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的《办法》送审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对《办法》送审稿的理解,同时公布了《办法》的起草说明。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办法》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书面意见于3月26日前反馈给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传真:68615448;电子信箱:szfgc@)。
附件:1、关于《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2、《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1:
关于《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的起草说明
计量工作直接关系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为加强我市计量监督管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全市计量活动, 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颁布,二者颁布实施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势与现在大不相同,随着形势发展,计量法律关系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调整。《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调整范围,已难于适应计量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品量计量、集贸市场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商品量的准确与否,对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等方面的影响很大。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以及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行为是影响商品量的两个主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活动日趋频繁,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在商品量值方面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权益,更有不法经营者把缺秤少量作为主要的利益增长点。特别是农贸市场、超市中零售商品缺斤短两的问题,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与标注不符的问题,加油站克扣加油量的问题,水、电、燃气、供热计量纠纷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计量法》出台的较早,调整对象侧重于计量器具管理,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范涉及甚少,使这些商品量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力的打击。
二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能源计量没有进行规范。随着《节约能源法》的出台,《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制订,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加快,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越来越重视,能源计量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基础性工作,我市又是用能大市,很有必要对能源计量进行规范。
(二)对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计量准确度进行破坏的行为,缺乏惩治的法律依据。
如私自开启计量器具封缄、破坏计量器具铅(签)封的问题,在制造、修理、使用过程中为计量器具加装作弊装置或功能的问题等。由于现有计量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这类严重的计量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三)现行的量传体系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过去量值传递强调从上至下被动进行计量检定,而现在市场主体要求由下至上主动进行量值溯源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技术测试服务市场,大量的计量校准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为我市有关企业提供校准服务,由于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市场的无序竞争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迫切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种计量行为,考虑到目前国家《计量法》的修改工作尚在讨论过程中,预计近期无法出台,而我省计量地方立法仅有贸易方面的规定,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出台《苏州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二、《办法》的制订背景及起草过程
(一)相关背景
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部门规章的方式对加油站、眼睛制配、集贸市场、定量包装、能源计量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省政府在2009年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他城市也进行了地方立法的尝试。上海市于2000年出台了《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南京市于1999年出台了《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进行修改;宁波市于2010年公布了《宁波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于2010年制定颁布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