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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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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指申请企业及其市内下属机构的应税收入,下同)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3000 万元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健康医药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2)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含批发零售、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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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 万元以上。
(3)服务业总部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研发、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金融服务业等,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4)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5)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制造业在我市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服务业在我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承担总公司(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不限于我市在内的不少于2个关联机构的销售、运营、研发职能。按不同类型,还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纳税总额3000万元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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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或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境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
(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