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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思维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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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思维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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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的思维方式
夏 南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联合进行的陪审制度调研中,研究小组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座谈,虽然访谈的内容并非此次调研的主要分析素材,但它和民意体现者的角色价值。由此他们更加在意“陪审员”角色担负的表达民意和监督司法的职责――这一点从陪审员C强调人民陪审员要“敢说”,以及陪审员G强调人民陪审员“要说”上体现出来。裁判职能的行使,也附属于法官裁判职能的行使――可以从陪审员们在描述与法官一起审理案件时,频繁使用“协助”、“帮助”及“参考”等字眼上体现出来。
同时,从各位陪审员的讲述来看,将陪审员身份定位为民意表达者和司法监督者,是基于他们对陪审员身份的理性、间接认识。既然公认的陪审制度设立目的是监督司法和实现司法民主,那么,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和功能也应该服从于这一目的。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员”也是案件裁判者的认知,是基于他们进入到陪审工作中,需要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客观事实而逐渐建立起来的。同时,裁判者这个角色也是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陪审员自我认知中,最为模糊和多样的一个。从部分陪审员关于自己从不敢发言到积极发言这一过程的讲述,可以发现武侯陪审员在陪审工作的初期,对于裁判者身份的担任缺乏自信,之后,无论他们认为自己是以专业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还是认为自己是以情理的柔性弥补法律的刚性,并由此开始积极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都反射出他们在陪审工作进行过程中,对自我在审判中的价值的不断探求。

二、人民陪审员思维方式的特点

前文谈到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对“陪审”一词有三个层面的认知,而从他们的谈话内容可以发现,他们对“陪审”的描述多于对“陪审”的评价,由此可见,陪审员们的思维方式中感性思维占据了主导地位,需要运用归纳、推理等抽象思维方式的理性思维少有发挥。

(一)描述多于评价――认识和重现事实多于进行价值判断
在将“陪审”作为一项工作时,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陈述内容最为丰富,虽然其中也有“制度不完善”之类的评价,但并没有涉及对陪审制度理性层面的价值判断,仅仅是将“制度”定义




为规则,从这一定义观察其运行情况,由此发现其中存在的缺陷。
在将“陪审”作为一项制度进行思考时,需要对这一制度的设立目的、价值取向进行解析,同时需要评价这一制度的“实然”与“应然”的契合程度。在这一思维过程中就涉及了较为抽象和系统的价值判断,从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陈述可见,他们的这一思维过程明显是比较简单的。“比较好的”、“公正”及“民主”这类抽象的词汇,就可以概括出他们对陪审制度价值的评价。
在将“陪审”作为一种身份进行思考时,反应了个体在负担某种社会角色时自我认知的过程,是个体在扮演某个社会角色时、对这个角色的社会价值以及在这个角色中自我价值的发现过程。这一思维过程也是以价值判断为主要思维方式的。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这一角度的陈述中,大量讲述了自己在担任陪审员时的感受、心理活动,但这也是一种描述――对事实的描述,虽然可以折射出他们对身为陪审员的自我价值的认知,但这种认知尚处于一种感性层面。
对事物或现象进行描述,表达的是主体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存在形式形成的主观印象;对事物或现象进行评价,反应了主体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容的认知思维过程,评价需要经历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无论将“陪审”作为一种制度还是一种身份进行评价,都需要对其“应然”和“实然”进行比较分析,中间又涉及对“应然”的认知、对“实然”的认知,以及以其中之一者作为判断标准进行逻辑推理,对另一者进行判断。虽然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陈述中也反应了他们对“应然”和“实然”的比较分析,但他们对“应然”和“实然”本身的认识还处于感性层面,没有系统化和抽象化的较高层次的认知。
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座谈时的谈话还表明:他们对“陪审”是什么样的以及是怎么运行的等事实的认识比较丰富和全面,而在对“陪审”的价值判断上,无论是从制度层面,还是从陪审员身份自我认知层面,都是比较模糊的。可见,在他们的认知过程中,以感性认知为主导,他们经常性的思维是感性地认识事物或事件是怎样的,对事物或事件进行价值判断的理性思维方式较少。

(二)描述和评价生发于“我”的视野――以个人体验为认知的基础
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在描述和评价陪审制度时,都没有将其与审判制度关联起来;在他们以陪审员身份进行自我描述时,没有将自己纳入审判组织的范畴内,而是将自己作为独立于法官存在的主体。由此可见,无论是进行事实的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