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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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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x 有限公司版本号A 编号: Q/ZC-G3-AH-02 3 -2010 修改次第 00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总页数 7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受控状态: √受控□非受控发放编号: 生效日期: 编制安环部日期会签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Q/ZC-G3-AH-02 3 -2010 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加强对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防止因明火作业而引起的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灼伤以及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公司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船舶建造、修理及其它一切和明火作业有关的作业。属于明火作业有:电焊工、气焊工、碳刨工、气割工、火工、打磨、钻眼等能产生火花一切的作业。 3 定义无 4 工作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对明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安环部主管测爆员负责对明火作业的审批把关, 有权责令停止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生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审批程序, 并明确交代动火部位特点、施工要求和注意事项,加强现场检查,排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动火。 5 工作程序 明火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均为国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经体检、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定期复训。 明火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焊工在作业时不准佩戴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明火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所用气体软管是否破损、泄露,严禁氧气吹身。 明火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是否已清除施工作业区域的可燃物 作业区上下左右及周围是否已进行检查,并确认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火花飞溅。 动火监护人是否到位,是否做到有效防护。 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材是否符合灭火要求。 易燃易爆的各种舱室是否已进行测爆和清舱处理。 明火作业区域的设备、仪器、电缆是否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Q/ZC-G3-AH-02 3 -2010 三级动火管理 一级动火在特别危险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和万一发生事故有可能影响全局并迅速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处所进行明火作业的为一级动火。 审批范围未清除泡沫塑料的舱室、带油或卸油后未清除油气及易燃气体的仓、柜、箱、管、压力容器或地面带油、可燃气体泄露未清除的场所、乙炔丙烷站、化学危险品库、油漆仓库、存放一级油料、化学品等易燃物品的场所。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注意事项 a) 一级明火须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一级明火作业申请表》(附件一), 部门安全员及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项目主管或重点部位所属部门认可,经安环部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施工。 b) 作业前施工部门要落实各项必须的安全措施,动火应在审批所限定的时间内进行, 作业时必须有施工及安全部门共同派员到场进行严格监护。 二级动火 审批范围设备完好的驾驶室、海图室、电报房、舵机舱、住舱、机舱、集控室、分油机室、油泵舱、锅炉舱、艏尖舱、储藏室及密封舱室、总配电站、分配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