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收费权质押-详解.docx

格式:docx   大小:55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收费权质押-详解.docx

上传人:科技星球 2022/5/2 文件大小:5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收费权质押-详解.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收费权质押-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收费权质押[1]
2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2]
3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性质界定[2]
的的规定采取了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技术,这在该法第75条有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97条明确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因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的投资收益权属于上述不动产收益权范畴,并且相关收费权是投资收益权在经济价值本质不变前提下的行政法语言形式,所以,收费权属于《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的弹性规定。这也是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依据。
  第四,在具体实践中收费权只要具备下列要件,就允许出质:一是权利应是私法上的财产,财产权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可以用金钱来估价的权利;二是必须是可以让与并且有长期较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财产权。质权以质物或出质权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权来实现担保债权,如果出质权利不能转让、变现或者没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收入来源,就无法对债权实现提供担保;三是必须是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
收费权质押的法律风险[1]
  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一些新的权利质押方式,诸如电费收费权质押、水费收费权质押等,开始出现在信贷担保业务中。这类收费权质押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法律法规明示可以质押的公路收费权、农网电费收益权和学生公寓收费权,其共同点是依附特定不动产的收益权,因此有人认为这是我国法律创设并予以保护的准物权。而电费收费权、水费收费权等其他收费权,是一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也就是请求权。这种权利可否成为权利质押标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财产性,能否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以及能否实现占有公示等。
  有观点认为,收费权质押标的物是拟制财产,应当属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物。其理由是:
  首先,收费权质押标的为请求相对人支付相应价款的权利,性质上是财产性权利。
  其次,收费权是一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是合同之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转让其债权,因而收费权具有可转让性。
  再次,《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转让经通知债务人后即对债务人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据此,出质人经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权,从而实际占有或控制该债权。换言之,收费权也具有可以由他人占有或控制的属性。此外,质权人还可以通过监控出质人的收费权专用账户,或参照《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到公证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等方式,取得占有的公示效力。
  商业银行在实务操作中对《担保法》及其相关规定应作谨慎理解,对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未明示可以质押的权利,在实践中应谨慎采用。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宜接受法律没有明示的权利出质,除非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可靠,该权利质押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贷款债权的补充担保方式。
  《物权法》公布施行后,有专家学者认为,收费权应当属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权。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