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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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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 (1984 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1984 年5月1日实施) 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 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 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在烟囱( 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以上。 1 炉窑烟尘 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 1 规定的标准. 表1 区域类别适用地区标准值排放浓度( mg/m 3) 林格曼黑度(级) 1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 2 001 2 市区郊区城镇 400 1 3其他地区 600 2 、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 2的规定。表2 锅炉总额定出力( t/h 或相当于 t/h) <11~ <22~ <66~ <10 10~< 20 20~ <35 烟囱最低高度 20 25 30 35 40 45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 ×10 4J/KG 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 2000MG/M 3。 ,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 3规定的标准。表3 适用范围烟囱高度(m) 排放总量(KG/H) 新建电站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3100 3600 现有电站 45 60 80 100 120 560 1100 2100 3200 4200 注: 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 排放总量" 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和. 多支烟囱的排放总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烟囱计算. ,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 4规定的标准。 、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 400MG/M3 ,林格曼黑度为 2级。 2 工业粉尘 ,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表4 适用范围炉体容量(t) 排放浓度(mg/m 3) 炼钢转炉=<12 >12 200 150 炼钢电炉 150 ,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 5规定的标准。表5 有害物质名称排气筒高度(M) 排放浓度(mg/m 3) 水泥粉尘、煤尘及其他一般性粉尘 30 200 石棉、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粉尘及含 10% 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其他粉尘等 30 50 3 工业废气 ,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 ,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 6规定的标准。表6 有害物质名称适用范围排气筒高度( M) 排放量( KG/H ) 排放浓度(mg/m 3) 二氧化硫新建电站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550 1050 1600 2100 260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