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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论证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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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附件水资源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维护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论证, 是指对相关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能力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公共供水等其他水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第四条(总体要求) 水资源论证应当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与其他水源,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控制使用地下水。在水资源不足和水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产业)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第五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负责 2 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论证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公众支持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识。第七条(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了解水资源论证工作, 并对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八条(鼓励扶持)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资源论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活动。对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和法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第九条(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对其组织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水资源论证, 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规划编制机关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 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水资源论证, 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第十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用水量较少 3 且对利害相关人取用水权益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 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水资源论证篇章的内容) 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应当包括规划布局与规划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 以及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 预防或者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等内容。第十二条(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内容)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规划的概况及主要内容; (二)规划涉及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分析; (三)规划实施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和合理性论证; (四) 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五)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 (六)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建设项目及取用水情况; (二) 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三)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四)取水水源论证; (五)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 4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 (七)水资源论证结论。第十四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要求) 实施水资源论证,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 (三)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四)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要求;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委托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第十六条(编制单位要求)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取得相应的水资源论证资质, 从事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的主要人员应当取得水资源论证职业资格证书。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及水资源论证职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 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过程中, 规划编制机关或者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三章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和审批第十八条(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 国务院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