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属不得在本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或者占有股份,不得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由管理规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以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情况和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机动车车位使用和经营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分摊。有公共收益的,工作经费可以在收益中列支。 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组***员工作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重大疾病等原因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的; (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业主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及其委员的补选等工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开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并协助业主共同依法表决有关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通过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利用门禁、电梯控制系统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物
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一)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委托经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