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我局组织起草了《湖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试行)》(见附件1、2、3),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并于2011年7月10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餐保化所。
联系人:易翠薇
电话:0731-88633376
传真:0731-88633376
E-mail:536700267@
附件:1、湖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试行)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授权书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登记表
4、湖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保化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件1
湖南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有效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是指经餐饮服务单位授权的餐饮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经营规模、经营餐饮食品的特点或特殊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到食品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本制度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企业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餐饮安全管理员是本企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为餐饮安全管理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餐饮安全管理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干扰。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实施餐饮安全管理员制度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员相关管理制度,餐饮安全管理员在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独立和主导地位,确保餐饮安全管理员在食品安全管理活动中能全面履行职责。
餐饮安全管理员应当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 
第五条担任餐饮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掌握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企业,供餐人数300人以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机关、企事业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安全管理员,应具有与食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或相关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的从业实践经验。
(三)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员
,应具有与食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或相关技术职称,具有2年以上从业实践经验。
(四)小型餐饮服务企业、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食堂以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员,应具有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关技术职称,具有1年以上从业实践经验。
(五)餐饮安全管理员应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系本单位的全职员工,身体健康。
第六条餐饮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三)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检查食品加工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